平時開車時,最害怕的就是發生交通事故了,一旦出現這樣的事情總讓人滿腦空白不知如何應對。莫慌莫急,冷靜應對是關鍵!看完下面各種情況的應對方案保證一切妥妥的。
單方事故造成車輛單獨損壞的情況
1、立即打開危險警報閃光燈,即我們常說的雙閃,在車輛后方設立安全警示標識,《道路安全法》規定高速公路須在來車方向后150米外,一般公路在50-100米外擺放反光牌。
2、及時撥打保險公司的電話。
3、用手機等可拍照的設備對現場進行拍照,拍照時應注意自身安全。
4、按照保險公司服務熱線人員的指引,保護好現場或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路旁,等待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幫助您處理。
5、及時采取有效的施救、保護措施,避免車輛損失擴大。
6、如果保險公司提示需要報警備案的,應撥打報警電話,向警察描述事故的詳細情況。
7、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現場勘查后,對損失進行定損(維修工時費+配件費)。定損完畢即可安排車輛維修。
兩車相碰,造成兩車或單車損壞的情況
1、立即在車輛后方設立安全警示標識。
2、雙方事故或多方事故,符合各省市《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處理辦法》規定可自行撤離的,將車輛先行撤離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撥打保險公司電話,等待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幫助您處理;不符合自行撤離條件、需要報警備案的,應撥打報警電話,向警察描述事故的詳細情況,并撥打保險公司電話;保險公司接案后服務熱線人員會指引您如何處理現場情況。
3、等候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幫助您處理或警察的現場處理。
4、及時采取有效的施救、保護措施,避免車輛損失擴大。
5、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現場勘查后,對各方車輛的損失進行定損(維修工時費+配件費)。定損完畢即可安排車輛維修。
6、事故各方根據責任情況,協商賠償方式,簽訂賠償協議,并相互留存聯系方式。
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
1、保持鎮定,如受傷嚴重要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請求醫療救援;并撥打報警電話請交警現場處理。
2、及時在車輛后方設立安全警示標識。
3、撥打保險公司電話。
4、交警或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到達現場后,按其指導處理。
5、受傷人員送至醫院后,保險公司會根據具體情況派員至醫院對傷者探視及指導處理。
6、遇人員輕微傷事故,且當事人雙方均同意現場一次性解決的,待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到達現場確認予以一次性賠償,按簡易快速案件處理;若傷者方不同意一次性解決的,撥打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處理。對于其他人傷案件,需等待傷者治療結束后,進行人傷損害賠償調解。
事故造成路政或其他固定設施損壞的情況
1、立即設立安全警示標識。、
2、及時撥打報警電話和保險公司電話。、
3、及時采取有效的施救、保護措施,避免車輛和第三者設施損失擴大。
4、保險公司查勘人員或交警到達現場處理后,按其指導處理。
5、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現場勘查后,對設施和車輛的損失分別進行定損;對于專業性較強的設施,保險公司會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損。定損完畢即可安排設備和車輛維修。
6、根據責任情況,與設備業主協商賠償方式,簽訂賠償協議,并相互留存聯系方式。同時注意在保險公司未定損的情況下,不要隨意訂立賠償協議或者直接進行賠償,以免索賠時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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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七條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條 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第九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車輛、行人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平常開車時要盡量避免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可在手機上安裝車輪查違章app,經常性地查詢事故高發地區的提醒,在這些警示提醒的地區,要特別注意行車安全。